灾害管理新规!救灾资金咋管咋用,期限咋定,都有说法了

涉及受灾群众切身利益的救灾资金分配与使用,引发公众对公共财政透明及效率的关注,这笔钱的申请方式、下发途径、监督主体,有一套严格且具体的程序 。

救灾资金的申请条件与主体

符合规定的重大自然灾害出现后,受灾地区省级财政与之应急管理部门,是申请中央救灾资金的直接责任主体,他们要联合向中央的财政部以及应急管理部,递交正式的资金申请文件,这种联合申请机制,明确了地方政府责任,保证申请行为经财政与救灾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并认可,避免了单一部门决策可能有的片面性 。

只有灾害达到“重大自然灾害”标准,才符合申请条件,而此标准通常意味着应急响应机制会启动。这构成了资金申请的一个客观门槛,使得中央资金着重用于处理地方独自难以承受的重灾情。省级部门开展联合行动,为后续资金在省内的分解下达以及责任落实奠定出基础。

应急部的审查与建议职责

在地方提交申请之后,承担关键审查核实工作的是应急管理部,应急部要针对报送的受灾数据、损失情况等展开专业审查与核实,以此确保申请依据具备真实性与准确性,此过程作为资金分配的技术基础,可防止因虚报、误报致使资金错配。

应急部在对情况予以核实之后,将会朝着财政部给出具体的资金安排方面的建议,该建议乃是依据专业部门针对灾情规模以及救助需求所做出的判断,是财政部最终去核定金额的颇为重要的参考,应急部的角色从救灾执行延长至资金分配的建议这个环节,展现出其专业职能在财政决策里的运用 。

财政部的核定与下达流程

应急部向财政部提出建议后被其收到,之后财政部会开启资金核定程序。该核定可不是单纯地采纳建议,而是要综合考量应急响应的级别,以及地方财力的状况等诸多因素,还要会同应急部一起去确定最终的补助额度。这展现出了财政资源分配当中的平衡性,既会去看灾情,又会顾及地方的财政承担能力。

经核定完毕之后,财政部将会在那时候正式下达有关救灾资金的预算。针对于特别紧急的那种灾情,财政部以及应急部构建起了快速核拨机制,该机制允许预先拨付一部分资金用以应急抢险以及群众安置,等到事后再去进行清算。这样一种比较灵活的安排保障了救灾工作具备及时性,防止那因其流程冗长耽搁救援。

特殊类型资金的申请与安排

除掉应急救灾资金之外,森林草原航空消防、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这类专项补助存在独立的申请时间表,举例而言,航空消防资金要于每年7月中旬前期申请下一年度预算,而冬春救助资金是在每年10月底前前去申请本年度预算,这些固定时间窗口有利于中央部门进行统筹规划以及提前作出安排。

这类补助因计划性很强,在每年特定时间节点之前,财政部以及应急部会按照地方上报的任务计划、市场成本、需救助的人口数量,还有既定标准进而核定,提前把预计数下达,或者下达正式预算,这种模式把部分救灾资金管理归入年度预算轨道,使计划性与预见性得以增强。

地方政府的资金管理与使用责任

省级财政部门于接到中央预算之后,必定要在法定的期限以内,会同应急部门迅速地将资金分解下达至受灾的市县级。与此同时,省级部门应当制定并且上报资金使用的区域绩效目标,从而接受中央的备案以及监督校验。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不但要让钱快速分发下去,而且要提前切确明晰钱会花费出哪些可见的相应效果来 。

受灾地区相关部门被责令履行支出责任,将地方性财政资金与中央给予的补助进行统筹调配使用,并且要对所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。资金展开支付时必须依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来执行,保证能够直接抵达最终收款一方,降低中间链条环节出现截留以及挪用的风险,以此保障资金运用的规范性、安全性以及有效性。

全过程的监督与绩效管理

省级申请、中央下达的各类文件,资金的监管贯穿其中,这些文件都要抄送财政部派驻当地的监管局,各地监管局依据职责针对属地救灾资金展开直接监管,由此形成了中央财政部门的现场监督力量,弥补了远程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。

应急部负有督促地方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责任,财政部也负有督促地方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责任。他们要求地方加强绩效运行监控,在年度结束的时候开展绩效自评,这么做的目的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从申请资金开始,到使用资金,再到事后进行绩效评价,一套覆盖资金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监督框架正在逐渐完善,目的在于让每一分救灾款都能切实被用在关键之处。

针对这一套力图达到严谨程度的救灾资金管理体系,您觉得当中哪一个环节于实际执行期间最有可能遭遇挑战,并且又应当怎样去强化呢?欢迎在评论区域分享您的看法,要是认为这篇文章有所助益,请点赞予以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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